沪药监法〔2019〕12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我局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沈国明、吕红兵、沈福俊、宋濂溥、毕玥、唐民皓、朱宏传、刘建平等同志担任我局法律顾问,沈国明同志担任首席法律顾问,任期三年。
各单位、各处室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药品安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案件讨论、重大事件评估及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主动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协助法律顾问在我局开展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和研究工作,提升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效果,提高药品监管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