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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等11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5 09:19   浏览:537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下列规范性文件自2019年10月28日起废止: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沪工商消〔2015〕141号);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规〔2017〕1号);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沪工商法〔2016〕189号);

  4.《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置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5〕8号);

  5.《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5〕288号);

  6.《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134号);

  7.《上海市锅炉修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214号);

  8.《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492号);

  9.《上海市食品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沪食药监法〔2015〕818号);

  10.《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11.《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沪食药监规〔2017〕15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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