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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01-23 01:06   浏览:513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明确规定,屠宰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要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从实施情况看,屠宰企业能够按照要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但个别企业存在检测不规范、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不高等问题。近期,我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环节抽查结果,对阳性样品溯源涉及到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我部组织对河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江苏、湖北、陕西等8省21家生猪屠宰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其中在产企业12家,停产企业9家。总的来看,在产的12家企业建有专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购置了检测仪器和试剂,配有检测技术人员,能够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要求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企业生物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非洲猪瘟检测、档案记录不规范,企业检测人员检测能力较低;二是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消毒记录不全,厂区环境卫生亟待改善;三是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地址信息、企业法人信息不一致,个别企业存在无证生产、未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名录、屠宰证号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证号不一致等情况(附件1);四是抽检样品检测部分呈阳性,飞行检查中采集243份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12份,总阳性率4.94%(附件2)。相关问题已移交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二、处理要求

  各有关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第119号的规定,督促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现场采集样品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严防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通过合法渠道“洗白”上市。对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飞行检查企业及具体情况

      2.生猪屠宰企业飞行检查阳性样品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附件下载:农办牧〔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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