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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民生商品价格典型案件 (第六批)

发布时间:2020-02-10 03:35   浏览:63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价格违法案件。 

  一、1月26日,湖南省宁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宁远县新百家超市杨家岭分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于2020年1月26日将部分库存蔬菜调价,胡萝卜、白萝卜由原价1.98元/斤上调至10.8元/斤,涨幅445%;菊花白菜由原价2.99元/斤上调至7.98元/斤,涨幅167%;螺丝椒由原价3.98元/斤上调至10.8元/斤,涨幅171%。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宁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当场整改,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1月26日,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明珠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蔬菜价格涨幅明显,较前一日,白菜售价由5.6元/公斤上调至9.6元/公斤,菜花由17.6元/公斤上调至30元/公斤,豆角由30元/公斤上调至36元/公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1月26日,海南省詹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木棠派出所移交的儋州市木棠东新大米加工厂哄抬大米价格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月25日,木棠地区因谣言出现抢购大米的现象,木棠东新大米加工厂经营者李元厚趁机提高所售香米的价格,由春节前销售价为120元/包(25公斤)提高为150/包(提价30元)进行销售,当日共销售了20包,违法所得600元。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二、罚款3000元。 

  四、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销售的多种蔬菜涉嫌哄抬价格。经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涨价数倍。其中,生菜的平均销售价格从2.50元/盒涨至19.80元/盒,小白菜的平均销售价格从3.87元/300g涨至19.55元/300g,鸡毛菜的平均销售价格从4.26元/袋涨至18.3元/袋,涨幅分别为692%、405%、330%。其余销售的蔬菜也有不同幅度的涨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已要求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立即改正,并对上述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1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河北保百集团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旗下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查,该公司旗下保百欣和、保百正和两家超市1月27日部分蔬菜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较前一日,保百欣和超市正和白菜售价由3.45元/斤上调至5.95元/斤,正和菜花售价由8.95元/斤上调12.4元/斤,涨幅分别为72.46%、38.54%。保百正和超市泽红菜花售价由7.50元/斤,上涨到12.00元/斤,上涨60%,27日当天泽红白菜从1.99/斤涨到2.98元/斤,再涨到5.00元/斤,最高涨幅15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予以从重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粮油肉蛋菜等民生商品价格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民生商品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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