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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 食品安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18 08:45   浏览:476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餐饮消费受到严重影响,本市部分食品经营者(餐饮单位、食品批发市场商户等)春节前采购的食品原料已出现积压。为保障食品安全,指导食品经营者合法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提示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在复工复业前,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工作,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业务、网络销售等,或者向周边居民或福利机构食堂等社会公众进行捐赠。


三、餐饮单位直接销售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标签标示,在销售场所或网页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如需包装销售的,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包装标识规定要求。


四、餐饮单位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


五、餐饮单位从事外卖供餐服务的,不得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和供应能力相适应,一家餐饮单位向同一服务对象一次供餐不得超过200人份;凡供餐超过200人份的,食品经营者应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或“团体膳食外卖”经营项目许可。


六、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严禁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供应商;严禁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上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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