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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0-03-16 04:53   浏览:74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迅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有力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公开曝光第二批相关典型案例。  

  一、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例 

  1.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为经营者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案。2020年1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对济南锋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七里河花鸟虫鱼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市场内有三家店铺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现场查获野生鸟类21只。经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鉴定,查获的鸟类中包括黄雀2只、鹩哥3只、八哥2只、太平鸟1只、小山雀1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济南锋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向出售野生动物的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并处罚款。  

  2.湖北省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龙池办事处经营户喻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查获野猪5头、野猪肉40斤、野猪头2个、野兔25只、野鸡10只、野鸭3只、黄鼠狼皮1张、松鼠皮30张、刺猬皮6张。麻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扣押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并依法移送当地林业部门处理。 

  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案。2020年1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第一集贸市场水产摊位经营户邱某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场发现邱某正在宰杀黑黄色相间蛇,经确认为3条王锦蛇,共计4.29kg。邱某不能提供上述王锦蛇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经营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目前,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2020年1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东社镇鲜德来酒楼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在其冰柜内现场查获已宰杀处理的黑水鸟冻品26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黑水鸟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黑水鸟冻品予以扣押,并对经营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2020年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乌恰镇警务室民警提供的线索,联合库车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对阳光大厦西侧吾某经营的调料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一批野生动物制品70余件,其中疑似世界濒危品种6件,国家保护动物达29件,另有6件外来物种。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查封该店、查扣涉案物品。目前,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6.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2020年2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高新区西城街道青萍港村夏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夏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在当事人夏某自家地下室内查获野生蛇10.86公斤(含包装)计15条,其中乌梢蛇14条,腹蛇1条。经市自然资源局检查人员初步鉴定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被江苏省列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暂扣,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案例 

  1.湖南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易某涉嫌销售不合格医用口罩案。2020年1月30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根据日常巡查发现市场售卖“三无”口罩的线索,在武深高速与沪昆高速互通交汇处查获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4箱(4200只)。经查,当事人易某共购进该批口罩174箱,共计174200只。其中170箱(17万只)已于当天9时左右卖出运走。易某共收取货款29.36万元。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该批口罩供货人为蒋某、徐某,具体由蒋某负责组织货源、徐某通过微信对外批发。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批口罩送检,结果为不合格。鉴于此案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2月2日将此案移送醴陵市公安局,目前涉案人员蒋某、徐某已投案自首。 

  2.广东江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邑铠盾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质并假冒“飘安”品牌口罩案。2020年2月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下级局上报的案件线索,组织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对广东邑铠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伪劣罩近3.9万个。经查,广东邑铠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7-28日通过微信向高某、郭某(已刑拘)购进了假冒“飘安”品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9万只。至案发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扣押3.9万只、4万只流向重庆地区(已通报重庆市市场监督局)、1万只在案发后由江门市公安机关扣押。此案货值金额为12万元。市场监管部门将涉案口罩送检,结果为不合格。鉴于此案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月4日,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处理。 

  3.四川成都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伪劣口罩案件。2020年2月7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成华区公安分局,在成都市二仙桥街道下涧槽农贸市场附近查获一辆装有大量口罩的货车,并当场控制了当事人王某、杨某。货车内共有口罩233箱,共计57.6万只。其中部分无中文标识,其余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地址,无产品名称及其他中文标签信息,属“三无”产品。经调查,该批口罩拟按照医用外科口罩销往医疗部门。销售单价每只2.5元,共计144万元。经抽样送检为不合格产品。鉴于此案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已依法移送成华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4.贵州省黔南自治州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黔南州百姓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口罩案。2020年1月24日,黔南自治州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贵州黔南州百姓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裤裆街分店、庆云宫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N95口罩”已过期。都匀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过期的飞翔牌”防护口罩20700只,1月24日配送至其下属21家连锁门店和1家个体药店,以22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都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已售出的过期口罩,并拟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其按最高额度顶格处罚,罚没合计92万余元。 

  5.浙江省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重新包装、销售过期15年口罩案。2020年2月1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巡查发现,该市兰浦路一店铺正重新包装大批口罩。涉案口罩原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03年5月”,有效期至“2005年4月”,已过期15年。截至查获,当事人王某某已更换包装过期口罩1000只,待更换包装的过期口罩53500只。2月1日,浙江省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以涉嫌生产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6.河南安阳内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内黄润扬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口罩等产品案。2020年1月30日,安阳市内黄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内黄县润扬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称“保为康”注册商标的新国标防颗粒物呼吸器110个、标称“USA小狮子瑞恩”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口罩3800只、标称“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0包。经鉴定均涉嫌假冒产品。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河南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漯河成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用口罩案。2020年2月1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电话咨询反映的线索,对“漯河成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获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医用口罩。现场共查扣医用口罩成品300余只、半成品20000余只、“一次性使用工作衣”500余套、生产机器2台、封口机1台。通过当事人微信交易记录,确认当事人已销售此类口罩17万只。此案已涉嫌构成犯罪,现已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8.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王某等跨省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2020年2月4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滁州市南谯区一日杂货经营户安某店内查获涉嫌假冒“飘安”品牌口罩共4万只。经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安某、卢某等人自2020年1月27日以来共计购进假冒口罩13万只,分别转销河南、安徽、江苏、海南、黑龙江、陕西等6个省。此案执法人员共查扣假冒口罩6.1万只、一次性医用手术外衣和医用手术帽1.8万件,货值近20万元。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此案进一步深挖调,现已成功打掉销售窝点5个,公安部门传唤13人,刑拘4人。 

  9.海南文昌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一九堂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及其28家分店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案。2020年1月23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海南一九堂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及其28家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1月21日起,在进货成本无变化的前提下,借疫情大幅提高各类口罩销售价格,如宜美健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从8元上涨至18元、一次性使用口罩从1.5元上涨至8元,提价幅度最高达4.3倍。经提醒告诫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且采取销售不入账、篡改销售价格等手段逃避监管,继续高价销售口罩。同时,当事人宣传“我们承诺:全市最低价格,高出差价补还”,但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市场最低价”的证据,且未要求按期提交其落实价格承诺有关材料。文昌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已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2种价格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00万元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山东青岛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2020年2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将进价45元/只的“好天气HEPA防霾口罩”及“微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抬高至139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7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2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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