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竞争〔2020〕5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依法查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行政违法案件
(一)主要违法行为
1.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2.非法销售活禽的行为。
3.在生产、批发、销售全环节哄抬防疫物资价格的行为,以及哄抬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的行为。
4.利用疫情防控进行商业炒作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5.影响疫情防控的其他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行为。
6.生产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等违法行为。
7.以普通或者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回收利用过期失效或者已使用医用口罩等非法制售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产品,以及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二)裁量要求
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该类违法行为的特殊危害性,依法从重处罚。原则上罚款的数额不得低于最高罚款额度的70%,情节严重的“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效率要求
各办案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发挥工作积极性,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案件要从快办理。加快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在充分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式加快办案进度,并依法做好相关记录。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疫情防控期间,立足本职精准帮扶企业
(一)落实“免罚清单”
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严格落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联合制发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有关内容,对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尽量减小对企业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帮扶重点企业
重点企业主要包括:辖区内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较高盈利能力的知识产权密集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等。
对于侵犯重点企业名称权、名誉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部门协作
要加强内部协作,确保业务指导部门、具体承办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听证复核部门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提升执法效能。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借力刑事威慑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办案单位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着力避免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特定行业经营者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而“集体违法”的情况。同时,各办案单位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树立执法权威,形成法律震慑。
(三)及时上报情况
为及时掌握各办案单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情况,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办案单位应及时向市局上报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查办情况(含未结案),做到案件数据每日一报(详见附件),典型案例每周一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全国疫情解除之日自动失效。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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