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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7 09:30   浏览:436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开展集中检查,核查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规范酒类商品经营,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督促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规范经营,探索建立酒类商品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本市范围酒类商品经营者,重点为非正规名烟名酒专卖店、散装酒经营商户、宾馆、餐饮单位、连锁超市、食杂店、酒吧、KTV、电商平台、旅游热点区域酒类商品经营者及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主体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以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督促其规范经营。一是持证亮证经营。具有有效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内容相符,经营场地、设施等条件符合酒类零售要求。二是建立酒类零售日常管理制度。经营者建立酒类零售进销存日常管理、规范堆放等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责任,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陈列“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志。三是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经营者加强酒类商品入库流程管理,及时查验进货凭证,做到无凭证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入库、上架。四是推行食品安全承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酒类商品零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

  (二)严格落实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主体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以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督促其规范经营。一是持证亮证经营。具有有效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内容相符,经营场地、设施等条件符合酒类批发要求。二是建立酒类批发日常管理制度。经营者建立酒类批发进销存日常管理、规范堆放等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责任。三是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经营者加强酒类商品入库流程管理,及时查验进货凭证,做到无凭证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入库、上架。四是推行食品安全承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酒类商品批发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5月上旬)。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酒类商品经营者清查,摸清底数,细化治理目标,明确整治措施。同时,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0年5月中旬—6月底)。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治理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集中检查工作,教育引导为主,注重监管成效。

  (三)检查总结阶段(2020年7月上旬)。市局对各区市场监管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成效。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把专项检查与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有机结合,共同落实,共同推进。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酒类商品经营者的主动性,广泛向经营者宣传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沟通,认真总结经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案件查办等情况报送市局。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于2020年7月6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及总结报送市局食品经营处。

 

  附件:经营环节酒类商品经营者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588841309397247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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