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本市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多年来涌现了一批支撑上海“四大品牌”和“五个中心”建设的高水平标准,如上海清算所主导制定的首个国际性清算行业标准《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目前占全球金融市场业务规模90%的金融机构都已在执行,有力支撑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增强高水平标准标识度,提升“上海标准”国际影响力,《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明确本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标准,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现就贯彻落实《上海市标准化条例》要求,开展“上海标准”评价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评价试点标准范围
(一)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二)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的各类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其中地方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试点,由标准提出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试点,由标准发布单位为主提出。
二、评价试点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3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
(二)申请标准条件
1.标准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
2.标准实施时间不宜少于半年,应取得良好实施效果,影响力广泛,促进行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有效支撑上海“四大品牌” “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治理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
3.标准形式规范,内容完整。
三、评价试点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如实并完整填写《“上海标准”评价试点申请表》。
(二)标准正式文本(外文版标准需翻译)。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证实性材料。主要为标准查新、科技查新以及其他有关标准水平、标准实施成效等方面材料,申请表中所提及的比对标准文本等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业组织等,可动员符合“上海标准”申请条件的有关单位及标准项目提出试点申请。
(二)“上海标准”评价试点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有关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主动联系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业组织等推荐申请。
(三)申请评价后未获“上海标准”标识的标准项目,视标准水平和实施情况及申请单位意愿,列入“上海标准”评价培育目录。
请各试点申请单位于2020年6月10日前,同时报送纸质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申请材料(压缩包形式)。
试点期间材料报送联系方式: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25楼2525室
邮编:200032
联系人:王宝斌 64220000转2509分机,18321775998
华 希 64220000转2506分机,18321231347
电子邮箱:13482159307@126.com
附件:“上海标准”评价试点申请表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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