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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开展本市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7 10:18   浏览:494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度高的食品安全问题,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升本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精神,现对本市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本市所有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采取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抽样检验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总结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

   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相关经验,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1.自查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重点自查生产许可、过程控制、非法添加、标签标识、宣传和销售等情况。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品标签进行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借助直销企业自治联盟,压实直销企业主体责任。

   2.自查重点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严格生产许可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整治对象中涉及的食品生产准入,对申请此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从严格现场检查。

   (三)严格监督检查

   1.开展摸底调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

   2.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和企业自查情况,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加强抽检监测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做好整治对象中涉及食品的抽检监测工作,要根据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测是否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五)加强食品广告专题监测和场所媒介广告巡查

   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食品广告专题监测,以本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网站的食品销售频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设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重点媒体,集中监测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快速处置。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整治对象加强场所媒介广告巡查,严厉查处普通食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虚假宣传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突出问题导向,追根溯源,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并依法通报有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同采取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要强化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突出重点,形成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排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抽检、执法稽查、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

   (三)宣传引导,妥善处置。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大食品科普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处置群众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四)注重总结,按时反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推广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阶段安排及时以书面和邮件形式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总结报告。

   2020年8月至10月,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各区市场监管局以邮件形式报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生产环节)》(附件1)、《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经营环节)》(附件2)和《专项整治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首次报送时,同时报送《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

   2020年11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专项整治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核实后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总结内容包括: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应包含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问题处置、立案查处等基本信息)、主要做法、典型案例(2—3个)、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江静,联系电话:64220000转2206分机;食品经营处应重华,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43分机;食品抽检处杨朝银,联系电话:64220000转2303分机。

 

   附件:1.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生产环节)

       2.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经营环节)

       3.专项整治案件情况统计表

       4.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开展本市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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