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7号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处罚到人”: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等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
北京工商大学化妆品系教授赵华认为,此次发布的《条例》是对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条例》,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将化妆品新原料分为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别实行了注册和备案管理,对产品和原料实行更加科学的监管。
日前,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其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化妆品质量安全如何保障?
注册人、备案人需承担主体责任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
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
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此前规定法律责任较轻?
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到人”规定
据了解,此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新《条例》为保障公众健康,为守法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细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有过必有罚、过罚相当。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大幅提高罚款数额。
三是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
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政府事中事后监管
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称问题比较突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治理这一问题,《条例》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确立了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
一是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
二是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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