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部分消费者、从业人员、媒体对牙膏管理的方式存有误读,现说明如下:
一、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所称化妆品的定义中不包含牙膏,意指牙膏不属于化妆品。
二、条例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三、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和配套细则现正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中,有关牙膏产品、牙膏用原料、牙膏功效宣称等将会在管理办法和配套细则中予以明确。个别媒体以条例为据解读牙膏某类功效宣称不在新条例允许范围内系误读。
特此说明。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2020年7月2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