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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68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07 11:12   浏览:456

李建颖等委员:

   李建颖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本市粮食经营主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局商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现将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支持大米产销。市农业农村委从2017年开始积极推进“卖稻谷”向“卖大米”转变,推进地产稻米产业化发展,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连续三年在国庆期间,开展“国庆新大米销售月”活动,推进地产大米进超市、进社区以及其他线下线上的营销方式,提高国庆新大米的知名度和销售量。同时,开展地产优质大米评优推优活动,粮食经营主体踊跃参与。通过宣传推荐促进地产大米追求“高产量”向追求“高品质”转变。

   二、关于用地属性限制。为有效保障农村、农业发展用地需求,市规划资源局正与市农业农村委研究本市新一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届时将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用地管理范畴。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可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代表提出的“本市粮食经营主体”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用地指标的,各区减量化指标的使用已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类项目的用地需求,建议向所在区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

   三、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本市现有大米生产企业80家(其中分装企业35家),主要分布在远郊区。大米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环境、车间布局、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建厂应符合国家工业用地政策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当地政府统一规划要求,以适应当地的长远发展及城建布局。近两年,根据全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已进一步缩减办事时限、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大米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咨询具体开办条件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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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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