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突出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防控措施,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由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和企业级平台组成的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以畜禽肉、水产品等为重点,实现重点冷链食品从海关进口查验到贮存分销、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完善人物同查、人物共防措施,建立问题产品的快速精准反应机制,严格管控疫情风险,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追溯平台建设。
1. 建设国家指挥平台。由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定位为指挥预警。通过“异构识别”机制,依据各地现有工作基础,在不统一制定标准、不统一编码赋码、不改变各地系统的情况下,实现追溯信息省际互认互通。力争在2020年11月底建成上线。
2. 优化完善省级平台。省级平台定位为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由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或在原有追溯信息化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改造,并按照统一数据对接规程(见附件)接入国家级平台。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等有条件的省份应当于2020年12月中旬完成建设改造和试运行,12月底前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
3. 实现企业数据对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省级平台接口标准规范,指导督促重点冷链食品供应链各个企业与省级平台对接追溯关键信息。
(二)广泛推广应用。
4. 全面摸清底数。各地要对重点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冷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和餐饮企业等进行排摸,全面掌握底数和实际情况。
5. 明确主体责任。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等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重点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业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
6. 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引导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我承诺,落实专人联络。
(三)强化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
7. 强化信息管理。各地要重点核查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者准确填写、记录数据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各地海关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重点冷链食品进口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校验,具体实现方式由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确定。
8. 实现追踪溯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重点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应当立即利用省级平台对同批次食品的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利用国家平台上报食品关键信息,迅速组织力量按相关规定开展排查核实。对于流向外省(区、市)的同批次食品,根据追溯清查情况,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向涉疫食品流出地及流入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要求
(一)快速精准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自动识别产品信息,实时反映重点冷链食品关键信息,实现正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发生问题时产品可处置、原因可查清、风险可管控。
(二)严格信息发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未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信息。针对突发情况及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新闻事件和舆情热点,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回应。
(三)确保信息安全。按照“必要性”、“需要时”和“最小限度”原则访问和获取企业追溯信息数据,科学设置访问权限,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联防联控机制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投入保障和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攻坚、专班推进追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请于11月30日前将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业务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联系人:班雅琨
联系电话:010-53897217
邮箱:106679942@qq.com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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