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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30 10:34   浏览:419

尊敬的程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二次销售食品安全的相关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2020年春节前夕,一些餐饮单位、批发食品市场商户等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较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餐饮食品消费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食品原料出现积压状态。针对这一情况,我局及时在走访部分餐饮单位,听取部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餐饮行业协会和部分餐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于2月11日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原料监管工作的通知》,并于2月12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提示》,引导和规范食品经营单位合法处理积压食品原料。该项举措受到了食品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称赞和好评,上海电视台、广播电台、上观新闻等主流媒体均予以了正面宣传和报道。主要采取的措施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积压食品原料的规范处理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食品安全提示等方式,告知和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重点包括餐饮单位、中央厨房、批发市场商户、食品物流仓库等),合法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

    二是要求食品经营者将食品原料清理作为复工复业的必要前提。食品经营者要自行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

    三是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业务、网络销售等,或者向周边居民或福利机构食堂等社会公众进行捐赠。

    四是要求餐饮单位直接销售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包装标识规定要求。

    五是要求餐饮单位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

    六是要求餐饮单位从事外卖供餐服务的,不得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和供应能力相适应,一家餐饮单位向同一服务对象一次供餐不得超过200人份;凡供餐超过200人份的,食品经营者应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或“团体膳食外卖”经营项目许可。

    七是严防严控严查因食品原料积压可能发生的四种“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严查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供应商;严查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初步取得的成效

    一是精准告知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基层监管工作微信群、复工复业申报平台等渠道,将积压食品原料规范处理要求向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宣传告知。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原料处理、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消毒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是企业主动实践。小南国、和记餐饮、必胜客、上海老饭店等餐饮单位已通过食品原料、半成品配送、外卖等方式,采用线上线下方式经营,加工过程和标签标识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是协会主动搭台。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积极向社会推荐,本市80家餐饮连锁企业1724家门店向社会提供餐饮外卖服务,11家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从事提供200人以上团餐供应。

    四是守住安全底线。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提供外卖和团餐配送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截至目前,未发现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工作我局将继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做好疫情防控,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同时,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主观恶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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