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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第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0:50   浏览:424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印发的《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沪市监质发〔2020〕390号),在长三角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基础上,经组织遴选,确定生物医药行业质量提升等20个项目作为首批长三角质量提升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为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由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牵头负责,会同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

    (一)试点时间。试点周期2—3年,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试点方案制定。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应牵头拟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详见附件2)。试点方案需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方法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应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

    (三)试点方案报备。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将试点方案于2020年12月底前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送至所在省级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sjzlbgs@163.com。

    (四)试点评估。各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向所在省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全面系统的试点总结报告;省级市场监管局组织评估,对通过评估的试点授予“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称号。

    二、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提供与承担试点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相关方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参与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技术支撑、经费投入保障等,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推进试点有序开展。各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标杆示范引领。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将相关产业或产品的龙头骨干企业、质量标杆企业纳入试点项目参与单位,切实发挥龙头企业、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中小企业、供应链企业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质量提升。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引导、规范、服务行业质量提升作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会商会诊,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提升举措,构建“企业主体、行业自律、政府推动”的质量共治格局。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对试点项目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的质量帮扶,通过质量公益培训、质量诊所、质量合作社等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标准比对、重点产品质量攻关、设立首席质量官等,提升产业链质量水平。

    (五)加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因地制宜搭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等要素协同服务机制,提供质量提升技术支持。

    (六)加强总结宣传。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发挥好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推介试点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提升路径与模式,扩大知晓度,提高市民的感知度和质量获得感;深入研究梳理试点经验做法,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相应省级市场监管局提交试点建设情况报告。

    三、试点评估激励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试点经验总结的跟踪指导,研究制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相关部门与机构协助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对于出现系统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等不符合示范试点建设条件的,取消建设资格。

    (二)加强交流推广。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现场会、调研会的形式不定期组织试点项目开展建设经验交流,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各试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宣传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特色、有亮点、有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进质量提升工作。

    (三)加强激励引导。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对质量提升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经验典型的试点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组织宣传推广,在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作为推荐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尹象文 021-64220000转2337分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张 健 025-85012090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朱春燕 0571-89761430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龚治国 0551-63356103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赵 佳 0791-86355610

 

    附件:1.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第一批)

    2.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方案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606720350340183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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