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蕾特恩祛痘精华霜等9批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广东、宁夏、青海、山西、安徽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附件:9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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