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食品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销售的山楂卷(果糕类)
(一)食品名称:山楂卷(果糕类);规格型号:220克/袋;生产日期:2019-12-30;标称生产企业:杭州余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220袋,共计48.4公斤,已销售220袋,货值金额2141.1元,违法所得800.62元。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金额800.62元;罚款10000元。
二、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销售的ST黄豆芽
(一)食品名称:ST黄豆芽;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1;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0公斤,销售18.08公斤,库存1.92公斤,货值54元。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皮皮虾
(一)食品名称:皮皮虾;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3;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公斤,销售2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9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销售的皮皮虾
(一)食品名称:皮皮虾;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3;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公斤,销售4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52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五、上海三颗糖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蟹黄瓜子仁
(一)食品名称:蟹黄瓜子仁;规格型号:225克/袋;生产日期:2020-01-15;标称生产企业: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分装);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三颗糖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200袋,共计45公斤,已销售78袋,共计17.55公斤,报损2袋,共计0.45公斤,库存120袋,共计27公斤。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三颗糖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措施,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20袋,没收违法所得352.56元,罚款20000元。
六、贵州省仁怀市孝当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销售的赤魂台国酱(白酒)
(一)食品名称:赤魂台国酱(白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09-09-09;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二)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拼多多”平台运营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贵州省仁怀市孝当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为入驻“拼多多”的第三方商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贵州省仁怀市孝当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食品经营材料审查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存不合格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
(三)“拼多多”已停止为贵州省仁怀市孝当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七、上海麦趣食品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木糖醇小圆满蛋糕
(一)食品名称:木糖醇小圆满蛋糕;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4-17;标称生产企业:龙海市富贵狮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麦趣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880包,共计44公斤,销售320包,共计16公斤,库存560包,共计28公斤,货值金额2270.4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上海麦趣食品有限公司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1号店”平台运营方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查,上海麦趣食品有限公司为入驻“1号店”的第三方商家。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上海麦趣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材料审查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存不合格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
(三)上海麦趣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24.16元,罚款50000元。“1号店”已停止为上海麦趣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八、杭州翠沁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绿豆冰糕(原味)
(一)食品名称:绿豆冰糕(原味);规格型号:200克/盒;生产日期:2020-05-08;标称生产企业:杭州翠沁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1号店”平台运营方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查,杭州翠沁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入驻“1号店”的第三方商家。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杭州翠沁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经营材料审查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存不合格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
(三)“1号店”已停止为杭州翠沁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九、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莘庄店销售的白砂糖
(一)食品名称:白砂糖;规格型号:1千克/包;生产日期:2019-06-20;标称生产企业:上海上棠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还原糖分。
(二)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上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为:生产46680袋,共计46680公斤,销售46680袋,共计46680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17000元。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莘庄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为:购进800袋,共计800公斤,销售653袋,共计653公斤,库存147袋,共计147公斤,货值金额6800元。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上海上棠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莘庄店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上棠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莘庄店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处罚如下:针对上海上棠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4401.71元,罚款251355.93元;针对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莘庄店没收不合格食品147袋,没收违法所得1494.8元,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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