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规定。
将注册范围由原《目录》列明食品的生产企业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第二条、第四条),充分发挥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头预防作用。
(二)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
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第七条、第八条),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第九条)。此外,规定海关可以根据某类食品风险变化情况对相关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第六条)。
(三)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第五条);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
(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总结注册管理经验,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增强相关条款可操作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同时,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明确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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