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66号)要求,结合《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416号)和本市学校秋季开学安排,现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市监食经〔2020〕61号、教体艺厅函〔2021〕38号、市监食经发〔2021〕66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根据辖区学校开学安排,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2021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指导,加强宣传教育、减少餐饮浪费,确保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点工作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检查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和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检查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二)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1)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无接种禁忌者完成新冠疫苗应种尽种。 (2)严格实施晨检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开展体温测量并记录。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以及有发热(体温≥37.3℃)或与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的情况,一律不得上岗。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全过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和口罩。在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域岗位的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一次性手套。 (4)在加工经营场所配备便捷的洗手消毒设施。从业人员应勤洗手,包括咳嗽及打喷嚏后、餐前便后、接触不清洁的设备设施和器具、接触其他人或生食品后等,特别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规范洗手和消毒。手部清洗消毒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附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2.加强加工场所环境管理 (1)每天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洗,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进行消毒。保持加工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2)全面清理杂物和废旧物品,保证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和物品分类分架、离地隔墙存放;对各类设施、设备实施标识管理,标识清晰。 (3)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做到地面整洁、排水沟通畅,不留异物、不产生异味。加强排油烟、排气、通风等设施设备的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满足卫生要求,做到经营场所内无油烟污染,无霉斑。 (4)消除虫害孳生和藏匿地,定期开展灭蝇、除鼠、杀虫;加强门、窗、下水道、排风口等对外通道管理,增加防护网,防止有害生物侵入;做到无蜘蛛网、无积尘、无虫害、无鼠迹,确保食物、场所、设施设备不受污染。 3.加强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1)设置就餐人员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定期清洁就餐场所的空调、排风扇等设施或物品;供餐时避免从事引起扬尘的活动(如扫地、施工等)。 (2)每餐次对就餐场所、餐桌椅、保洁设施、人员通道扶手、电梯间等频繁使用和接触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3)供餐单位和食堂从业人员使用的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液、干手、消毒等设施,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卫生间内无明显异味。 4.加强食品原料贮存管理 (1)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并记录处置结果。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品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 (2)加工、存放、盛装植物类、动物类、水产品类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做到分类分区存放,防止混放造成交叉污染。 (3)对冷藏冷冻食品进行定期清理,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分开贮存,避免不同类食品积压、混放。冷藏冷冻食品应有包装或密闭容器盛装,并保留或标明食品标识,避免裸露存放。 (4)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不得使用洪水浸泡过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5.加强餐具清洗消毒保洁 (1)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明确岗位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设施、会操作。 (2)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附录《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消毒。做到不留残渣、不积水、不油滑,达到“光、洁、涩、干”效果。 (3)加强消毒后的保洁管理,做到消毒后的餐饮具入柜、密闭、不外露,防止消毒后的餐饮具受到污染。 6.规范食品安全操作过程 (1)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容器分开使用、生熟食品冰箱存放分开、生熟食品加工过程分开。 (2)确保食品烧熟煮透。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食品,保证食物烧熟煮透,热食加工的中心温度达到70℃,当餐制作当餐食用,缩短成品存放时间。 7.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结合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校内食品经营者、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2)严厉查处采购、销售或加工制作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官性状异常和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为。 (3)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4)严厉查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 (5)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二)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各区教育局要重点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中小学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调动学生和家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三)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验进货原料,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彻底清洗消毒餐具用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积极推进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充分用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与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督促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物浪费,加大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学生养成厉行节约、反对食物浪费的良好习惯。 三、工作要求(相关要求已于2021年8月23日开学前提前布置) (一)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开展自查自纠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见附件1)、《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见附件2)和《学校食堂配送中心食品安全自查表》(见附件3)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辖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育局。 (二)全面开展供餐单位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对所有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建设成果,运用远程视频巡查等方式加大对供餐单位的检查力度。 (三)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小超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食品经营者的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单位,严查“三无食品”等假冒伪劣食品品种。强化监管,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严格执行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的规定。 (四)组织对问题单位开展跟踪复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放心学校食堂”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跟踪复查,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教委适时组织联合督查,重点对近年来曾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曾被媒体曝光过的单位和市级机构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要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不断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大对社会面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各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六)做好信息报送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各自市级主管部门,重要信息应随时上报。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2.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 3.学校食堂配送中心食品安全自查表 4.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5.学生集体供餐违法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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