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通过联盟官方公报发布第530号决议,就部分用于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和香水中的化学品使用限制条件作出规定,同时列出在免冲洗类产品中含量超过0.001%或在冲洗类产品中含量超过0.01%即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注的香精或香气成分清单(包括戊基肉桂醛、茴香醇、肉桂醇等),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分物质使用限制条件如下表:
化学品名称 |
使用范围 |
产品限量 |
其他限制要求 |
标签标注要求 |
---|---|---|---|---|
硼酸(包括硼酸盐、四硼酸盐) |
口腔卫生用品 |
0.1%(m/m,以硼酸计算) |
禁止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
成人用产品须标注“儿童不可使用”;儿童用产品须标注“3岁以下儿童不可使用”。 |
奎宁及其盐类 |
洗发水 |
0.5%,以奎宁计 |
/ |
/ |
护发素 |
0.2%,以奎宁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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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氯化锶 |
牙膏 |
3.5%,以锶计算 |
/ |
标注“含有氯化锶”、“不适于儿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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