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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制定化妆品中部分物质限制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15 10:54   浏览:433

近期,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通过联盟官方公报发布第530号决议,就部分用于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和香水中的化学品使用限制条件作出规定,同时列出在免冲洗类产品中含量超过0.001%或在冲洗类产品中含量超过0.01%即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注的香精或香气成分清单(包括戊基肉桂醛、茴香醇、肉桂醇等),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分物质使用限制条件如下表:

化学品名称

使用范围

产品限量

其他限制要求

标签标注要求

硼酸(包括硼酸盐、四硼酸盐)

口腔卫生用品

0.1%m/m,以硼酸计算)

禁止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成人用产品须标注“儿童不可使用”;儿童用产品须标注“3岁以下儿童不可使用”。

奎宁及其盐类

洗发水

0.5%,以奎宁计

/

/

护发素

0.2%,以奎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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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氯化锶

牙膏

3.5%,以锶计算

/

标注“含有氯化锶”、“不适于儿童使用”。


文章来源: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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