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2.在广告中以12岁以下儿童为宣传对象或者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1.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2.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3.“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的辨识标志,并非质量认证标志。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时,不得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混淆“小金盾”标志的涵义,暗示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4.非儿童化妆品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该产品适用儿童。
1.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的儿童化妆品广告中请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2. 因为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因此,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也不应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进行宣传;
3. 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进行“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
4.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图案,或者易使儿童化妆品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可能产生儿童误食、误用的内容。
提醒家长们:不轻信不良商家的宣传噱头,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