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围绕从田间地头到老百姓的餐桌全链条的安全监管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从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包括监管部门的职责、协作机制,与食品安全法衔接更加顺畅。
据介绍,修订草案加强农产品产地生产条件的安全,包括:
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加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生产场所、生产流程的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环节的农产品安全;
对销售的农产品,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并进一步压实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冷链物流企业以及网络经营者等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主要目的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协作机制;
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提高对食用农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法还新增一项制度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旨在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修法在之前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制度具体包括:
明确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是不使用禁用停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定为一项法律义务。同时,因为普通的农户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引导农户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在销售环节,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明确了交易流通环节的管理措施。
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实效。四是,规定了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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