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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4号(关于进口越南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5 02:28   浏览:265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西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西瓜(以下简称西瓜),学名Citrullus lanatus,英文名Watermelon。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西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西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越方)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瓜类果斑病菌Acidovorax avenae subsp. Citrulli

  2.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3.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4.辣椒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5.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输华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预防或防控措施。

  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在生长季期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针对番石榴实蝇、桃实蝇和辣椒实蝇等实蝇类有害生物,须在果园内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并利用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等。针对瓜类果斑病菌和扶桑绵粉蚧,须从西瓜苗期起开展田间调查,每15天进行一次。

  3.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西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须由越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越方向中方提供。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西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西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西瓜的存放、加工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西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输华西瓜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西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西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茎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有输华西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越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西瓜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剩余时间相关果园、包装厂西瓜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Watermelon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西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西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西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西瓜进口。越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督促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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