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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4项新食品安全标准

发布时间:2014-02-27 10:56   浏览:663

专家解读4项新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的话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期公布了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这4项新食品安全标准将为公众带来什么?为何制定这4项新标准?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家对网友关心的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了解读。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二部副主任王君介绍,在以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主要问题是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这也是食品安全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现在我国每年由致病菌引起的疾病人数是40%至50%,保守估计我国每年发生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约数十万起,发病数约千万人次。”王君说。根据200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王君介绍,目前,我国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限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而这么多项标准关于致病菌指标的设置却过于笼统、一刀切,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更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与公众的健康。

  “致病菌中的微生物在食物的加工、储存过程中会发生变化,,新制定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将现有500多项标准进行细化。” 王君说,新标准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坚果籽类制品等共11大类预包装食品制定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明确提出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根本理念,按照生物性污染的规律,采用分级采样方案,有效控制食品中的致病菌污染,预防了微生物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王君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未涉及的食品,企业可以通过卫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等措施进行质量安全控制,尽可能降低致病菌污染的风险。另外,新的标准不适用于罐头类食品,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副主任韩军花介绍,此标准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等特定疾病状态的人群进行了特殊膳食食用标准。

  “特殊疾病状态的人群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求量大,但是由于以往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国内市场相关食品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新标准的制定可以满足国内此类患者需求。” 韩军花说。韩军花介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正好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生产操作要求。在食品安全话题中,婴幼儿食品一直公众关注焦点之一。

  此次新食品安国家标准之一《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对婴幼儿食品的功能等进行了新的规范。韩军花介绍,预包装食品主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修订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并进行明确分类,对食品标签中营养素的表达方式和声称提出了严格要求,特别规定了不应对0至6个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韩军花说,此项标准对保障婴儿全面平衡的营养,避免食品标签上夸大和不实声称,规范行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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