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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四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5 02:15   浏览:739
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四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及各有关检测机构: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规范》和《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现作为第四批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规范》
2.《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农业部
201477
附件1
NY/XZSP BZ 209.16-2014
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项目。
2 审批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受理。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c)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1.2 办理程序
3.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1.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1.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
3.2.1 审查内容
a) 是否具有与拟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b) 技术人员数量、学历和技术职称等方面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c) 是否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3.2.2 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3.2.3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 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审。
3.3.1 审查内容
评审专家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评审条款,逐条审查申请人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要求。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3.3.2.2 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3.3.3 办理时限
不超过2个月。
3.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报签并制发证书。
3.4.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b) 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c) 评审材料是否齐全;
d) 评审意见和结论是否科学、公正。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会签有关司局并报部领导审签。
3.4.2.2 予以批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并连同审批决定一同转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4.3 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 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对审批决定和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和整改材料的归档工作,保存三年备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评审材料、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2
NY/XZSP TG 302.18-2014
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条件和能力。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4  办事条件
4.1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
a)《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b)  机构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c) 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d)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e) 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f) 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g) 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
h)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5.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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