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14〕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做好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联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宣传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告》宣传培训,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公告》规定,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认真落实《公告》要求。要认真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调整的解读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要继续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告》宣传解读工作的指导。
二、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加强对涉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标准与《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一经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修订原企业标准,并重新备案。
三、各地要积极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公告》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量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及时了解和收集《公告》执行情况,共同做好《公告》的实施工作。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食品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