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发布实施输入食品免申请输入查验的条件
2014年9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493号公告,制定“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免申请输入查验之条件与其适用之通关代码”,并自2014年9月2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前“行政院卫生署”2011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号公告及2012年1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0086180号公告,将于本公告内容生效实施时停止适用。
(二)输入规定F01及F02项下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免申请输入查验,并于输入时,填报下揭通关代码于进口报单输入许可证号码栏中,并声明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免申请查验的规定。
1. 各国驻台湾地区使领馆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为自用而输入者,代码:DH000000000001。
2. 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供个人自用,价值在1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内者,代码:DH000000000002。
3. 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关税法第五十二条原货复运出口免征关税者,代码:DH000000000003;自进口后若变更用途须补缴关税时,应补查验放行文件,始得变更用途。
4. 输入瓷制餐具或厨具供自用,以报单单一项次的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规格数量未逾四件者,或价值超过一千美元且数量为一件者,代码:DH000000000005。
5.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适用本公告通关代码DH000000000002。
6. 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所生产供食用牛只、羊只的屠肉、组织、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计90项;附表二计38项)不适用本公告通关代码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