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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0 12:19   浏览:57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部署,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一手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一手抓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部分地方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较为缓慢,与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为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理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强化畜禽屠宰监管和行业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14年1月,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1号),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时间进度要求。目前,全国有1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省级屠宰监管职责划转,11个省(区、市)正在调整中,上海市尚未开展;市级职责划转率约33%;县级职责划转率约21%(各省职责调整进展情况见附件)。
在省级职责调整过程中,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陕西等14个省(市)顺利完成省级监管职责交接并正式履行管理职能,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山西、黑龙江、湖南、四川、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虽然下发了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文件,但畜禽屠宰监管条件保障未得到较好的解决。天津、内蒙古、江西、广东、广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已将职责调整方案报省编办,但迟迟未予批复。
与省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相比,市、县两级调整进度更为滞后,“编不随事走”、“人不随事走”等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有的地方对监管职责调整存在等待观望现象,有的地方部门间对人员编制、项目划转等事项迟迟达不成一致,有的地方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对履行屠宰监管职能存在畏难情绪。地方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缓慢,造成一些地方出现对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商务部门没人管、农业部门又无法管”的尴尬局面。
二、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职责调整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本地区职责划转情况,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已经完成省级职责调整的,要会同机构编制、商务等部门加强对地市和县级职能调整的督促督导,认真落实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印发调整方案的,要尽快完成交接工作。尚未完成省级职能调整的,要主动协调机构编制、商务等部门,沟通情况、制定方案,向当地政府积极汇报,确保年底交账。
三、强化保障,确保履职尽责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明确的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在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认真研究解决畜禽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备装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编随人走、人随事走”的原则,积极协调机构编制部门,推动落实畜禽屠宰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屠宰监管执法力量,确保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尽快配齐执法取证、样品采集、快速检测等设施设备。
四、落实责任,强化屠宰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2号)要求,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认真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处畜禽屠宰环节各种犯罪行为。职能尚未调整到位的地方,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严禁职责调整期间推诿扯皮、工作脱节或者履职不到位。对畜禽屠宰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及时将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一并及时反馈。
 
联 系 人:兽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冯梁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59192871(传真)
 
附件:各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度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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