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我委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编写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一、制定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在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产品和工艺要求、国家标准未覆盖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及促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生产加工过程要求,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二、制定要求
(一)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反映地方食品特点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
(三)有利于解决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
(四)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修订过程的透明度。
(五)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控制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
(六)充分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相协调。
(七)食品安全指标的设置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当有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依据。
(八)相关质量指标应当为能反映产品特征的指标。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名称。基于食品行业的分类方式选择能够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应当能反映食品特点;与相关行业标准表述相协调。
(二)适用范围。说明该标准具体适用于哪些食品。
(三)术语和定义。标准中出现的、需要加以明确解释的各类术语;需要定义的食品产品名称、需要加以进一步明确的食品分类要求。
(四)食品产品标准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说明该食品产品的原料应当满足的食品安全要求或应当符合的标准。
2.感官要求:对产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指标进行的描述。
3.理化指标:反映产品特征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化指标。
4.污染物限量: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食品污染物指标,应当说明是否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以及在该标准中的食品类别。
5.真菌毒素限量: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真菌毒素指标,应当说明是否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以及在该标准中的食品类别。
6.微生物限量: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致病菌限量指标,应当说明是否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以及在该标准中的食品类别。
7.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相关指标,应当说明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相关规定。
8.其他需要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如农药残留或兽药残留等,说明其与相应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关系。
9.其他需要规定的指标。
(五)食品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相关要求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六)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地方标准相关要求建议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规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
四、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要求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的相关要求。
五、制定程序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可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程序,包括以下程序:
(一)征集立项建议,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草案。
(二)公开征求意见,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意见。
(三)确定项目计划及具体标准承担单位。
(四)起草单位开展调研和收集风险评估资料,形成标准草案。
(五)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六)形成送审稿,送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
(七)形成报批稿,并批准发布。
(八)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六、备案程序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
1.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2.标准正式文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其他资料。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修订已备案的地方标准后,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报送备案。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情况,如发现有与已备案的地方标准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并将废止的文件于废止之日起20日内报送秘书处。
七、备案机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