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2014年第104号)

发布时间:2014-11-05 01:53   浏览:67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2014年第104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昆仑山雪山矿泉水等13项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名单予以公告。
 
序号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1
昆仑山雪山矿泉水
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2
金秀红茶
金秀瑶族自治县大瑶山茶叶产业协会
3
梧州三鹤六堡茶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茶厂
4
平和琯溪蜜柚
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政府
5
绿宝石(绿茶)
贵州贵茶有限公司
6
华统火腿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7
裕民天鼎高科红花籽油
新疆裕民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
8
伊犁河恰甫其海野生鱼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
9
裕民无刺红花
裕民县人民政府
10
裕民小麦
裕民县人民政府
11
裕民巴什拜羊
裕民县人民政府
12
兰考泡桐及其制品
兰考县人民政府
13
洛阳牡丹瓷
洛阳牡丹瓷股份有限公司
 
 
 
质检总局
2014年9月30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