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颁证程序》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10年来的工作实际,中心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单独制定了《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现将修订后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管理办法》
2.《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十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四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如获证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须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
6.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须提供拆分、重组与兼并的相关文件,省级工作机构现场确认标志使用人作为主要管理方,且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未发生变化,并提供书面说明。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申请证书变更,须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证书变更审核费。
第十六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颁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发布公告等。
第三条 中心负责核定费用、制发《合同》、编制信息码、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四条 中心依据颁证决定,按照有关绿色食品收费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定工作,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生成《办证须知》、《合同》电子文本,并传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单》等办证文件,并将上述办证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 申请人收到办证文件后,应按《办证须知》的要求,在2个月内签订《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并缴纳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绿色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中心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八条 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证书、缴费等信息核对工作,核对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和证书原件统一寄送省级工作机构,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中心寄发送的《合同》和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和证书原件转发申请人,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十条 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本程序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中有关颁证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