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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15-02-05 09:57   浏览:625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5年第15号
 
    根据我国专家对缅甸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缅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与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缅甸大米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缅甸大米进口。
附件: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26日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经碾制加工、不带稻壳以及其他杂物的精米(Oryza sativa L.),以下简称大米。
二、加工厂、贮藏库要求
缅甸输华大米的出口、加工、储藏企业须经缅甸农业与灌溉部注册,并经中方认可。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缅甸输华大米中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阔胸扁谷盗Cryptolestes pusilloides (Stee et Howe)、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oraculates、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L.) King & Robinson、弯叶独脚金Striga hermonthica、假高粱Sorghum helepens、甜根子草Saccharum spontameum。
(二)缅甸输华大米不得携带稻壳、糠、茎杆、残叶、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颗粒等杂质。
四、食品安全要求
缅甸输华大米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缅甸农业与灌溉部应对输华大米进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还需注明具体产地,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batch of ric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ing Rice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熏蒸证书要求
缅甸大米向中国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七、包装要求
缅甸输华大米包装应是新的,且未被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包装上应用中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可以识别大米的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相关企业的注册代码以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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