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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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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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所在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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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及
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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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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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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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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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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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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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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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玉布火锅店(金山区朱泾镇商园街29号)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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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42401********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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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牛肉火锅汤料中添加食品非法添加物(检出含有罂粟碱、吗啡及那可丁)供应给消费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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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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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2015.2.4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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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5)金刑初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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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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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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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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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 350425********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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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可食用的废弃肉加工成肉糜并做成蒸饺等食品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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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连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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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2014.12.12-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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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
(2014)宝刑初字第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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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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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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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顾村菜市场29-30号摊位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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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 34122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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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不可食用的废弃肉,仍销售给杨连艳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蒸饺等食品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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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盼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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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2014.12.12-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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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
(2014)宝刑初字第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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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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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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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轩扬肉类经营部(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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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3082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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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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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宏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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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2013.11.19-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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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宝刑初字第95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编号:(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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