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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公告(九)

发布时间:2015-04-01 04:07   浏览:787
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公告(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张玉布等4名责任人列入本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现予以公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6日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有关责任人员:
编号
责任人
姓名
责任人
所在单位及职务
性别及
身份号码
严重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1
张玉布
上海市金山区玉布火锅店(金山区朱泾镇商园街29号)业主
男,公民身份证号:342401********5452
在牛肉火锅汤料中添加食品非法添加物(检出含有罂粟碱、吗啡及那可丁)供应给消费者食用。
张玉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年
(2015.2.4
-2020.2.3)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5)金刑初字第142号。
2
杨连艳
无证经营户
男,公民身份证号: 350425********3336
将不可食用的废弃肉加工成肉糜并做成蒸饺等食品对外销售
杨连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年(2014.12.12-2019.12.1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
(2014)宝刑初字第2213号
3
马大盼
宝山区顾村菜市场29-30号摊位经营户
男,公民身份证号: 341227********1172
明知是不可食用的废弃肉,仍销售给杨连艳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蒸饺等食品对外销售
马大盼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年(2014.12.12-2019.12.1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
(2014)宝刑初字第2213号
4
汪宏标
上海市宝山区轩扬肉类经营部(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负责人
男,公民身份证号:330823********2317
销售含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猪肉
汪宏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年(2013.11.19-2018.11.1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宝刑初字第95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编号:(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050号
 
附: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一、张玉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1月3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对位于金山区朱泾镇商园街29号的由张玉布实际经营的上海市金山区玉布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店中顾客正在食用的牛肉火锅汤、厨房间灶炉上的牛肉原汤进行快速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在牛肉原汤调料包中和该店二楼杂货间内均查见疑似罂粟壳,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牛肉火锅汤、牛肉原汤、牛肉原汤中调料包及疑似罂粟均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物罂粟碱、吗啡及那可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随即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进行刑事立案调查。经查明,张玉布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其经营的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商园街29号的上海市金山区玉布火锅店内,为吸引客源,在制作火锅原汤的调料包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将调料包放置于火锅原汤中长时间蒸煮提味,后使用上述原汤制作成牛肉火锅供客人食用。2015年2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张玉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杨连艳、马大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根据举报,于2014年8月4日对顾太路21弄157号涉嫌违法加工沙县小吃的地下食品生产窝点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杨连艳自2014年4月起在顾太路21弄157号为沙县小吃加工蒸饺原料,所用肉糜购自于顾村菜市场29-30号摊位马大盼处。马大盼在明知杨连艳欲用于加工、销售蒸饺等食品的情况下,仍将不可食用的废弃肉绞成肉糜,以2.5元/斤的低价销售给杨连艳,杨连艳则将上述肉糜用于加工制成蒸饺等食品并对外销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随即将此案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依法查处。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连艳、马大盼结伙,以牟利为目的,在产品中掺杂,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七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连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马大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三、汪宏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9月25日,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杨行工商所在对位于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的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市场内冻品区的轩扬肉类经营部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肉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肉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莱克多巴胺(瘦肉精)。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随即将该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查处理。经查明,江杨市场轩扬肉类经营部的负责人系汪宏标,其在明知无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未做任何查验,仍从他人处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巴西猪方腩265箱(共计重量5287.61公斤),并运至本市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的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外销售。经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对上述肉品进行鉴定,该中心根据所抽取样品必须涵盖所有生产批次、以每生产批次量决定抽样量的原则从中抽样55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76号判定其中42箱含莱克多巴胺。2013年11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汪宏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汪宏标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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