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台湾地区《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7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5-06-24 03:48   浏览:558
台湾地区《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7月1日正式实施
转载自国家质检总局官网
 
6月18日台湾时报讯,台湾地区“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17日表示,最新《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将在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台湾人最容易发生食物过敏症状及症状较严重的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项致过敏性原料,列为强制性标示项目,食品业者未依规定标示相关警语,最高可以开罚300万元。“食药署”表示,新的标示规定上路之后,业者必须标示“本产品含有某某”或“本产品含有某某,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等字样,若未依规定完整标示,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开罚3万至300万元罚款;而标示如果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情形,则可开罚4万至400万元罚款。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