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9 03:35   浏览:66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保健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5年7月28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