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