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09-18 01:01   浏览:60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半成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法〔2015〕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含义的解释,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9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