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提供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提示
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帮助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称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在本市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各第三方平台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
1、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制度。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与许可证核准的一致。许可证真实有效。
3、第三方平台可利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上海市餐饮服务安全等级查询”(网址:http://spzf.smda.gov.cn/fdaterminalsite/webservice/inspectbuiltin.aspx)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持许可证情况、食品安全等级等情况进行查询、核对。
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2015年10月1日以后,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在提供网络订餐服务中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