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1 07:39   浏览:56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电〔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中秋、国庆“两节”将近,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以月饼等节令性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侦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仍然高发。为有针对性地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和治理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效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现就“两节”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月饼等食品,继续强化节令性食品安全监管
  各地要针对中秋节期间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强化生产过程监管,杜绝生产企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回收食品生产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的行为;严格落实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杜绝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保质期、超保质期和来源不明食品的行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自制月饼等食品的监管,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和重点问题,继续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结合当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实际,以商业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沿线等节日和旅游度假消费地为重点区域,以大型商超、承办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单位、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以水产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等热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作为重点品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冷冻饮品等违法行为。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或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助发剂、漂白剂等添加剂。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力度,督促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继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商场、小超市、小食品店、农家乐、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注意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突出高风险食品品种和重点项目,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对热销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项目,以及食用农产品中可能使用的瘦肉精、甲醛、孔雀石绿、硝基呋喃、苏丹红、罗丹明B、糖精等项目,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发现的不安全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监督抽检产品的信息要第一时间对外公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突出案件查办,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过期、回收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问题企业和食品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措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的食品安全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突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社会共治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贯,提高公众科学消费意识。保障12331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六、突出责任落实,强化应急值守
  各地要切实把“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重大事项报告和领导带班等制度要求,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处置,确保“两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联 系 人:食监二司 张宇光
  联系电话:010-8833116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