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指南(2015年12月14日)
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为进一步指导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做好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我局制定了本指南,请组织培训并参照执行:
一、许可证审查要点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审查入网餐饮单位的许可证:
(一)许可证的样式
餐饮单位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只有正本)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正副本)。
入网餐饮单位提供的常见问题许可证包括: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本市自2009年6月1日后就不再核发该证,目前所有餐饮单位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均已失效。
2、《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该证的单位仅能从事食品生产,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制售饭、菜等膳食)。
3、《食品流通许可证》:持有该证的单位仅能从事食品销售,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制售饭、菜等膳食)。
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餐厅环境核发的许可证,持有该证的单位同样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制售饭、菜等膳食)。
各种许可证的样式见附件1。
(二)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餐饮单位应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应超范围经营。
入网餐饮单位常见的超范围经营情形包括:
1、《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为“饮品店”(饮品店仅能制作饮料、冷饮等饮品),实际经营盒饭、炒菜等食品。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标注“不含熟食卤味”,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栏未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实际经营凉拌菜、改刀熟食、色拉等食品。
3、《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栏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或者“单位食堂”(单位食堂仅能供应单位内部),未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
(三)许可证载明的地址
《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实行“一个地址一证”,应注意鉴别许可证所载明的地址是否与餐饮单位在第三方平台公示的地址一致。
(四)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本市所有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均应为其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发证机关如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或某区(县)卫生局,该许可证为伪造或变造的可能较大。
(五)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超过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为无效许可证。
二、政府网站信息查询
第三方平台在开展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中,对餐饮单位提供的许可证产生怀疑的,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的“上海市餐饮服务安全等级查询”栏目(http://spzf.smda.gov.cn/fdaterminalsite/webservice/inspectbuiltin.aspx,在市食药监局网站主页中的位置见附件2)查询餐饮单位的许可证持证、食品安全等级等情况。
三、餐饮单位实地核查
各订餐平台在对餐饮单位进行入网审查时,应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该地址是否存在该餐饮单位,以及该餐饮单位的许可资质等情况。许可证的核查内容与“一、许可证审查要点”相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