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16-01-29 04:09   浏览:79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9号) 
 
  2015年10月至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花生油开展了国家专项监督抽检,抽检样品200批次,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98批次,不合格的样品2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为:维维粮油(正阳)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信阳尚万佳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压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对上述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企业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对相关企业依法调查处理。调查整改情况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花生油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花生油专项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月19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