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换证企业自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仍在有效期内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于有效期到期自动顺延的),可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为顺利开展本次换证工作,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企业开展自查整改,逐项对照总局《公告》中《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检查自身落实情况,针对自查发现的不合格和缺陷项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自查整改到位后可自2016年3月15日起,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同时提供完整的自查、整改报告。
2、在换证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自查真实性存在问题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将直接不予通过,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3、换证工作的其他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公告》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1272/138486.html;
《通知》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1171/138485.html)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