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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2-25 01:08   浏览:65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82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酒曲属性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5〕50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191号),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糖化发酵剂、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酒曲。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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