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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2016-2017年度食品检验检测承检机构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3-25 02:08   浏览:510
关于遴选2016-2017年度食品检验检测承检机构的通告(2016年3月8日)
  2016年 第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本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承检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检机构遴选条件
  (一)具有开展食品检验检测的有关资质,能够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市设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实验室,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具有检验检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
  (三)具备与检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和技术能力,能满足食品检验任务的技术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抽检监测任务。
  (四)具有符合食品采样要求的工具和车辆,具备冷藏冷冻食品的运输车辆和设施。
  (五)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一般自样品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汇总样品抽样和检验结果信息。
  (六)具备数据处理及分析评估能力,能分析研判检验检测数据并编制检验检测结果分析报告。
  (七)近3年无食品检验数据造假等问题;近3年有否因质量问题受到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管理部门的通报。
  (八)接受委托方组织的能力验证、质控考核、现场检查和比对实验等工作安排。近3年能力验证结果为遴选的重要参考。
  (九)能够提供良好的检验检测相关服务,检验检测价格合理。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其他要求。
  二、遴选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呈报地点和时间要求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17:00前,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地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大沽路100号90B室)。邮编200003。
  (二)申报材料
  有意向参加遴选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以下材料,提交后不允许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相关文件(遴选方有要求的除外):
  1.检验机构总体情况介绍(经营范围、技术力量、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营业绩等);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授权书复印件;
  3.与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品检测机构国家计量认证(CMA或CMAF));
  4.与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的规定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项目资质证书复印件;
  5.独立实验室说明(请列明上海市内的独立实验室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人员资历、学历、职称、设备、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
  6.独立实验室大型(或特殊)检验检测设备清单(附件2);
  7.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实验室技术人员名单(附件3),相应人员的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8.往年业绩(包括成交通知书、合同和合格、不合格验收报告书各一份);
  9.申请书及食品承检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及检验报价表(附件1、4);
  10.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邮件形式)同时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纸质材料一式7份,以A4纸打印,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逐一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盖章确认)。
  附件:1、申请书
     2、实验室大型(或特殊)检验检测设备清单
     3、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实验室技术人员名单
     4、食品承检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及检验报价表
  (联系人:颜敏、吴仁华,电话:23118146,电子邮箱:spaqxtc@smda.gov.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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