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通过新修订《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
市食药监局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于3月28日的局务会审议通过。
《办法》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后经2013年6月修订。此次修订的意义在于:一是积极贯彻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严格重点监管纳入情形与措施,完善行业禁入与退出机制。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完善了纳入重点监管的情形和监管措施。全面推进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重点监管、限制政策扶持、限制参加政府采购、表彰奖励活动等惩戒措施。二是结合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基层监管责任更有效落实。进一步明确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规定优化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及时报送拟列入名单,保障此项制度更有效落实。三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程序,确保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力度。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同时,严格审核“黑名单”纳入管理,此次修订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事先告知程序、审核程序和批准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将局务会审议设置为作出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科学从严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和采纳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区县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务外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媒体和公众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