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通知(2016年5月5日)
沪食药监食生〔2016〕283号
各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日期
自2016年6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分类目录相应调整。2016年6月1日前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按照原分类目录填写。
二、分类原则
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分类进行划分。如果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
2、发证类别交叉的产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发证类别。
3、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4、原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的部分产品,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已有相应分类,则该产品调整至相应食品类别中:将禽血制品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6.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将油炸肉皮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4.油炸肉制品(其他:油炸肉皮)”;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颗粒状)列入“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并选择相应品种。
5、预包装冷藏膳食列入“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品种明细包括米饭类、粥类、面食类、米粉类、寿司。
三、分装规定
是否允许分装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审查细则中未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该食品生产不允许分装,详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是否允许分装栏目。
四、其他
1、申请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且尚未列入“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中的,由相关市场监管局制定相应审查细则报市食药监局,由市食药监局组织专家讨论确定后,添加至“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中,在全市统一执行。
2、原食品分类目录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分类不一致的,按照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原已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分类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不一致,企业可申请变更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在申请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时一并变更。
3、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市食药监局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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