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抽检

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04号)

发布时间:2016-07-08 09:07   浏览:751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等4类食品44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44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水果及其制品19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15.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1.1%;饮料109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13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汕头市动心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长提子(果脯类葡萄蜜饯),霉菌检出值为800 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0 cfu/g)高出15倍。

  (二)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庄家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香草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35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八珍杨梅/Eight Jane Waxberry,铅(以Pb计)检出值为3.14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 mg/kg)高出2.1倍。

  (四)野娃食品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野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瓜子(话梅味),糖精钠检出值为1.42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2 g/kg)高出18.3%;滑石粉检出值为0.6 g/100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五)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销售的标称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嘉定分公司生产的五香豆,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38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上海、安徽、广东、广西、云南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浙江、广西、云南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5.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6.薯类及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1日

2016年第104号通告附件1.xls

2016年第104号通告附件2.xlsx

2016年第104号通告附件3.xls

2016年第104号通告附件4.xlsx

2016年第104号通告附件5.xlsx

2016年第104号通告附件6.xls

2016年第104号通告附件7.docx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