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为贯彻落实新法要求,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6年初,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在深圳专题召开座谈会,研究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鉴于《目录》的制定直接关系着各类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人群的就业,是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关注点。因此,制定过程特别注意吸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邀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等8家行业协会及8家企业代表共同研究,希望就《目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参与对《目录》的研讨,促进行业对《目录》的理解和执行。
经与会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医疗专家和行业代表等共同研究,拟纳入《目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种。病种根据“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通过食物传播”的原则确定;二是相关的症状体征。当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表现出《目录》中所列出的症状体征时,应当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治愈或排除相应病原体感染后,方可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目录》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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