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7-29 04:43   浏览:847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河鲀毒素,河鲀毒素是一种剧毒物质,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针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事件,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2014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目前上述《公告》未废止,《公告》已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关于织纹螺的相关问题,请按照《公告》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